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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细胞 古代婚姻制度与社会和经济发展进步的关系

2020-06-24 13:55:58    来源:晨风晓月趣历史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细胞,是社会组织最基础的组成单元。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支撑,婚姻关系是家庭维系的纽带,所以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婚姻关系既属社会关系的范畴,归属社会上层建筑,而由经济基础所决定。

《易经—序卦》中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讲得也是这个道理,即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而以经济关系为基础。

婚姻的起源

早期的人类社会,即原始社会,与动物的群居没有本质上的分别,不存在固定的夫妻关系,更毋庸提婚姻关系。雌雄之间的交配,完全是随意性和随机性,只是自然生存法则的一部分。雄性之间对雌性的争夺,是自然间优胜劣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更强壮的雄性,才可能有机会将自己的基因繁衍延续生存下去。这一阶段雌雄之间的关系,只具有自然属性,没有社会属性。

随着人类的进一步进化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以游猎为生的人类群体,开始形成以部落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组织。各个部落之间,因为各种资源的争夺,经常会有争斗,胜利的一方,常常将失败一方的女性,掠夺为战争的胜利品。抢劫得来的女人,就成为了胜利一方男性的私有“财产”,成为了有主之“物”,男人就会时时守护,不允许其他男人侵犯。这一阶段的男女之交,才具有了固定性和专属性,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男女关系,这就是夫妻关系的雏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随着社会财富的逐步丰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社会属性的需求逐步取代自然属性的需求。一是为防止近亲之间的繁衍后代,提升后代因素质量的需求;二是为减少男性之间为争夺异性,而普遍发生争斗和冲突的流血事件以及战争,维护社会组织的稳定和和谐的需求;三是为维护最基础的社会单元即家庭的相对稳定,从而维持社会组织的相对稳定的需求。基于以上三种需求,维系固定夫妻关系的制度应运而生,这就是婚姻制度。通过婚姻制度,来约束男女婚配的对象,以及婚配之后男女的归属性,以此来杜绝男性为争夺女性而产生的各种争斗以及各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所以,婚姻制度的本质,是维系相对固定的男女关系,有序而不乱夫妻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古代,淫与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据《诗—雄雌序疏》中的说法,“淫”不为大恶,“乱”则是鸟兽行,曰禽兽行,在诛绝之科也。

聘礼的由来

聘礼,延续了几千年,如今仍然是婚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存在意义与当时已经截然不同。在社会生产非常不发达的先秦社会,男性是家庭组织的主宰,女性是男性的从属品。所以,女性一旦出嫁,就基本上成为了男方的家庭“私产”,所以在出嫁前,男方必须给予女方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聘礼最开始的本意。《曲礼》中“女子许嫁缨。”中的“缨”,即贝与皮,贝与皮都是古代的钱币。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曲礼》)。婚姻六礼中,纳征或纳币,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也足已说明聘礼在婚姻之中的重要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之后,聘礼更多的成为了婚礼的一种过程和形式,而不再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甚至反过来,许多男性通过婚姻,获得大量女方家庭的资助,有些人还因此改变命运。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之后,卓文君的父亲卓王孙,仍然给予司马相如百余名仆人、数百万钱币和大量的财物。

秦朝末年的名士张耳和陈余,也都是因为娶了娘家很有钱势的老婆,得到了娘家的资助,才开始显贵。 张耳娶了有钱人家的女儿后,从贫困中摆脱出来,以老婆娘家的金钱支持广泛交游,广招宾客,后来做了魏国外黄的县令,名声日益显现。陈余,也是娶了当地一位有钱人公乘氏的女儿,公乘氏资助他学习游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增长了见识才干。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本质

封建社会的婚姻,崇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门当户对。男女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不能自主,结婚前连面都见不上,完全是听凭父母做主。父母考察好了之后,再请媒婆上门提亲。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父母首要考虑是门当户对,主要还是对方的经济实力,能不能付得起聘礼,能不能有助于婆家的家业,之后才会考虑婆家风门庭。帝皇之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是政治联姻,是否有助于自家的江山永固;诸侯将相之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是对方的家族实力,是否有助于乘势借力;平常人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也是经济实力和未来可能的政治前途。

至于男女双方的性格是否合拍,容貌是否相悦,将来生活是否和谐,则基本不在考虑之列。秦末的陈平,仪表堂堂、温润如玉,是个标准的美男子、大帅哥,而且学识非凡,才华横溢,却仅仅是因为家里贫穷,拿不出聘礼钱,所以老大年纪了仍然找不到老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贞洁的推崇

《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妻之于夫,必义绝乃得去,所谓义绝者,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纳纪是也。总体而言,就是女人一旦嫁了人,就不可以离婚,即使丈夫死了,也要守活寡,不可以改嫁,高高地为女性树立了贞洁牌坊。在古代的社会,大力倡导针对女性的贞洁意识,既有男尊女卑的男权思想因素,也有女方父母不愿因为女儿改嫁,需要加倍返还男方聘礼的经济考虑。

但女性的贞洁意识,在秦汉至魏晋时期,还不是很根深蒂固,女子离婚再嫁,仍是常见之事。汉初的赵王张耳的老婆,就是再嫁。吴主孙权的徐夫人,最初也是嫁给陆尚。

妻妾制度

根据自然法则,世间的男女数量大体相同,所以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实行对偶婚制,即一夫一妻制度。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和社会财富的积累,社会阶级制度随之产生,从而社会人就分为三六九等,娶妻纳妾也就逐步盛行。纳妾数量的多少,则依据个人的社会地位来确定。先秦时,天子可娶十二女,诸侯以及受封的士大夫可娶八妾,未受爵赏的大夫是一妻二妾,士则是一妻一妾。普通百姓仍然是一夫一妻制。

《盐铁论》曰:“古者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其后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姪娣,九女而已”。《礼记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秦朝以后,天子、诸侯及士大夫的妃妾数量不断增加,已经没有明确的限定了,完全凭借个人的喜好和政治、经济实力。

虽然纳妃妾的人数没有限定,但正妻却只能是一人,而且妻妾的等级和地位天壤之别。正妻是法定的,休妻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妾则近于男人的“私产”,没有法律规定和限制。

《韩非子-内储说下》:“卫人为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匹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由此可见,妾是可以买卖的,妻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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